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条有效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采取固定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超限超载检测设备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检测设备,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执法依据。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