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等城市绿化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