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责任制,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管护经费的投入。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