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新建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三)机关团体、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卫生、科研院所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新建工业项目应当不低于百分之十;有大气、噪声等污染的应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前款规定的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商住建筑等混合功能建设项目,其绿地率按照所含类别的最高比例确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标准等国家标准作出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作相应的调整。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