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建立公益普法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开设专栏、专版、专题,在重要时段、重要板块、重要版面,开展日常公益法治宣传教育,刊播公益法治宣传教育广告,引导和树立社会法治风尚。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通过微博、微信、微视频、融媒体、移动客户端、户外广告等媒介,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推动“互联网+”法治宣传行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