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办、残联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对职工、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履行法定义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