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税务、农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所有者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