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人员、服刑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社区矫正等人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