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和运用工作中涉及到的各种法律法规,每年学习法律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四十小时。

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质。

有关部门应当在国家工作人员招聘、录用时进行宪法法律知识的考察测试,健全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机构应当把宪法法律列入培训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入职、晋职培训的必训内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