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