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