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污染饮用水水源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