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水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四十一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外排,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