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工业固体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符合水污染防治要求的措施,防止污染水环境。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