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化学品生产、存储、运输、销售企业以及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加油站、储油库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污染地下水。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