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