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六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从事网箱养殖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