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网箱养殖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