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五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