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