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条已修改重要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建议,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收集汇总。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