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特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二)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三)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点;(四)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立法公开,广泛听取意见,保障公众通过多种途径有序参与立法活动;(五)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