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特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

(二)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三)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点;

(四)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立法公开,广泛听取意见,保障公众通过多种途径有序参与立法活动;

(五)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