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七十条已修改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批准的内容进行,保证工程质量。规划国土行政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竣工后,其配套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违反第二款规定,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8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