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第二节 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第五十六条已修改本市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对生活垃圾等废弃物进行处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产生,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水平。按照垃圾产生者负有垃圾处理义务的原则,由垃圾产生者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本市对农村地区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8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