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