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第十六条已修改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市的环境建设规划、容貌景观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市容环境卫生有特殊要求的道路和地区,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本市规定的容貌景观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并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