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第五章 公共服务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反映公众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有公众参与的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考核评价制度,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