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第五章 公共服务第四十三条有效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传送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提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职责和义务,完善服务制度,提高服务质量,不得侵占、挪用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资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传送服务单位应当将年度开展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情况报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