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播放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序良俗;应当保持节目的完整,除在节目自然的间歇外,不得擅自在节目中插播广告;应当对广告时间作出明显提示,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广告播出时间比例。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作、播放公益性广告。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