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节目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的单位提供与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代收费以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服务。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