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第四章 节目制作和播放第三十一条有效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省、设区的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从事信息网络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许可或者备案的事项开展视听节目服务,并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经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者备案编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包括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