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播放含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四)宣扬邪教、迷信,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
(五)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
(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七)诽谤、侮辱他人,或者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
(八)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