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第三章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第二十一条有效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服务的单位不得利用所拥有的网络、频率或者其他资源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不得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来源非法的广播电视信号提供传送服务;不得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不得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其他节目和信息。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服务的无线台站经核准使用的频率、频段不得出租、转让,各项技术参数不得擅自变更。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