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服务的单位不得利用所拥有的网络、频率或者其他资源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不得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来源非法的广播电视信号提供传送服务;不得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不得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其他节目和信息。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服务的无线台站经核准使用的频率、频段不得出租、转让,各项技术参数不得擅自变更。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