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第二章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传输覆盖网第十五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公共设施及其他建筑物,其建设主体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广播电视传输覆盖配套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已建住宅区、公共设施及其他建筑物,没有广播电视传输覆盖配套设施,需要接入广播电视信号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广播电视传输覆盖配套设施。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