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第二章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传输覆盖网第十二条有效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站不得出租、转让、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