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科学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科研成果应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