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气候资源探测、调查、评估、区划、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工作以及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参与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