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而未进行论证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