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而未进行论证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