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气候资源综合调查评估、编制气候资源区划和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
(二)在气候资源保护区域内批准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作为项目审查内容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可能影响气候变化或者侵害公众气候环境权益的气候资源利用项目组织听证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