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的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气候资源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制定的标准、规范和规程,不得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可能影响气候变化或者侵害公众气候环境权益的气候资源利用项目组织听证,并公示听证结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