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对涉及市场准入、投资经营等营商环境建设方面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在各自权限内及时向社会公布。

积极推进市场准入、投资经营等涉及营商环境建设方面的法制工作,保证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有法可依。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