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规划先行、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防治体系。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