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交通、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