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强烈异味、恶臭气体的物质,造成周围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位违反规定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个人违反规定的,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