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八条已修改在本市行驶和使用的机动车、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