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五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和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范围。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要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规定备案。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