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四章 其他登记/第一节 预告登记第四十七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三)以预购商品房等设定抵押权的;(四)在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土地发生转让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