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节约用水规划、水资源和供水状况、用水定额及用水需求,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取水、用水计划,实行总量控制。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