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制定节约用水的宣传计划,定期开展宣传活动。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