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制定节约用水的宣传计划,定期开展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